近日,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团队宣判了一起关于“中超体育赛事节目”侵权行为案件,法院一审确认原告苏宁体育公司主张的涉嫌2019年中超联赛视频画面不包含作品,四被告联通海南公司、联通海口公司、北京爱上公司、海南影音公司并未包含对原告信息网络传播权和转播权的侵害,裁决上诉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2020年1月,原告苏宁体育公司向琼山法院院控告,指出其经体奥公司的许可,取得2019年赛季中超联赛节目的独家信息网络传播权,原告指出四被告予以许可私自在其联合运营的IPTV平台向观众获取“2019赛季中超联赛第11轮,上海上港VS北京国安队”比赛的串流服务,伤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妨碍有序的市场经济和良性竞争环境,包含不正当竞争不道德,诉请拒绝四被告立刻暂停侵权行为,在海南联通IPTV平台公布声明,避免影响,并拒绝四被告赔偿金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开支总计102万元。被告坚称,涉嫌的体育赛事节目视频的独创性并未超过作品的高度,不属于著作权法中规定的作品,并非系由信息网络传播权维护的客体。四被告取得中央电视台体育频道的许可,在IPTV平台播出系由合法经营,不包含对原告的侵权行为。
法院经审理指出该案的争议焦点是涉嫌的视频画面否包含著作权法规定的作品,即涉嫌视频画面否包含电影作品或以类似于拍摄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四被告否侵害原告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和转播权以及否包含不正当竞争。涉嫌视频画面否包含电影作品或以类似于拍摄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
此类作品须要不具备的包含要件有二个:一是相同的拒绝,二是独创性的拒绝。该案被告的IPTV平台所播出的画面中有“CCTV5体育”、右 “直播”、“CCTV COM”图标,可通过“串流”方式,由用户自由选择自己的时间播出,早已是相同在有形的载体上,合乎相同的拒绝。
关于独创性,比赛时间段素材的自由选择、公用信号的统一制作标准、观众市场需求的符合、合乎直播水平拒绝的摄影师所常用的摄制方式及技巧等客观因素很大容许直播团队在素材摄制上有可能具备的个性化空间。对于一些镜头的自由选择与慢动作的用于在公用信号制作手册中均有拒绝,直接影响了编剧的个性化自由选择。故涉嫌的中超联赛公用信号所支撑的画面独创性较低,不合乎电影作品或以类似于拍摄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的独创性高度拒绝,因此涉嫌的视频画面不包含作品。因确认涉嫌的中超联赛视频画面不包含作品,故被诉不道德必定会包含对原告著作权还包括信息网络传播权及转播权的侵害。
况且四被告资源共享合作的IPTV平台是归属于中央电视台的原为平台,取得了许可许可,该案无法单凭被诉的串流行为表现行式这一因素之后确认被告的不道德主观上有蓄意,故该案无法得出结论四被告对原告包含不正当竞争的结论。基于上述因素,法院一审做出裁决上诉原告苏宁体育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一审宣判后,原告回应上告将不会驳回裁决。近年来,观赏体育赛事直播节目早已沦为大众的娱乐方式之一,而互联网的普及使得体育赛事节目直播早已构成一个极大的商业市场,涉及的各类纠纷也更加多,各地法院对个案判法不一。
而体育赛事转播类案件的核心争议焦点和裁决难题在于体育赛事直播画面能否包含著作权法维护的作品。在明确个案中,应该综合辨别涉嫌体育赛事直播否受到赛事本身的客观情形、赛事直播的实时性、对直播团队水准的拒绝、公用信号的制作标准等因素的容许,从而辨别出有体育赛事直播画面的独创性强弱,否合乎作品的包含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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